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高智轩、吴佩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吴佩鹏,高智轩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飞,系该中心主任被告吴佩鹏,男,生于1963年7月13日,汉族。被告高智轩,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高智轩、吴佩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城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