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曹某诉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曹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曹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新人民陪审员 刘文侠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