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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熊某某法定继承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45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珍,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榆兴,陕西英博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熊某某法定继承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