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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郯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诸葛福红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诸葛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郯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诸葛福红,女,汉族,郯城县沙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7)郯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诸葛福红以其夫周玉华名义在郯城县联社沙墩信用社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