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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雄溢化工(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雄溢化工(珠海)有限公司,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517-2号申请执行人雄溢化工(珠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镇洪。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以正。申请执行人雄溢化工(珠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雄溢化工(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我院另有3宗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科荣线路板(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703418.4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耀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肖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