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姚某某,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玉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