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2538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30日,彝族,农村居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