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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25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2538号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30日,彝族,农村居民。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17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