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经济开发区××鹰大道鹰××区。法定代表人陈耀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天盛港务有限公司已付清所欠合同价款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