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宫永平与姜玉剑、姜俊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永平,姜玉剑,姜俊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永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玉剑。原审被告:姜俊来。上诉人宫永平为与被上诉人姜玉剑及原审被告姜俊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宫永平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明确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永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永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