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程允朝与陈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允朝,陈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程允朝,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志华,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称:被告陈志华几年来一直向原告购买饲料搞养殖,共欠原告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讨,先后于2010年11月20日还1450元,2010年2月5日还1000元,2010年8月20日还2000元,2011年2月15日还2000元,2012年1月16日还2000元。五次共还款8450元,至今还欠原告1755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饲料款1755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6月16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陈志华尚欠原告程允朝饲料款17550元;二、被告陈志华自2013年9月份起定于每月11日向原告程允朝还款1000元,直至饲料款17550元偿还完毕时止,如果被告陈志华未能于当月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且超出约定的还款时间一个月后未能继续还款,则原告程允朝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饲料款及利息(利息以剩余饲料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未能还款当月的约定还款时间起计算至剩余饲料款偿还完毕时止);三、原告程允朝放弃要求被告陈志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志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