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合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元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元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孙某,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元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元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