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胡××与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与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胡××与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17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工业区××路。法定代表人:潘××。原告胡××与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娄晓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诉称:被告从2012年4月份开始,陆某某原告处购买男单鞋。2013年5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71575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潘××在领款凭证上签名后交付原告前往领款,但未实际支付。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6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115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告系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红日辉皮鞋厂经营者的事实;2、公某基本情况一份,以证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3、领款凭证一份,以证明截止到2012年5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271575元货款的事实;4、采购收货单等若干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具体货物明细。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审查核对尚未发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可以证明相应待证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已认定的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红日辉皮鞋厂经营者,被告从事鞋业生产。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单鞋,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后经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71575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潘××在领款凭证上签名后交付原告前往领款,但被告未按该凭证实际支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60000元货款。剩余货款21157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买受人,在接收了原告交付的货物后,依法负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在领款凭证上审批同意支付货款,故该审批时间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利息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货款2115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4元,减半收取2237元,由被告温州××鱼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2237元,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晓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