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靳绪学与刘保民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绪学,刘保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靳绪学,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民,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代理人马国庆,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绪学与被告刘保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绪学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绪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靳绪学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