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雨田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239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田,又名刘玉田,绰号“兔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刘雨田醉酒后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到安阳县水冶镇多元网吧内,无故用脚跺张某甲肩部、用巴掌打张某甲头部。后刘雨田把张某甲叫至网吧门外,又纠集多人用脚跺,用砖砸张某甲头部,致使张某甲头部多处创伤、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雨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雨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雨田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县水冶镇多元网吧内,因嫌被害人张某甲说话牛气,就无故挑起事端,用脚跺张某甲肩部,用巴掌打张某甲头部。后又把张某甲叫至网吧门外,纠集多人用脚跺,用砖砸张某甲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头部六处创口,累计13.5cm,颅骨骨折,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刘雨田于2011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雨田供述2012年12月11日0时许,徐某某(绰号“老鬼”,另案处理)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多元网吧一趟,说那有个青年说话特别牛气,就想找其找人打他一顿,叫他知道其们的厉害。然后其就找到徐某某一块到多元网吧里面,徐某某给其指了一下坐在门口第三排中间的男青年(即本案被害人张某甲)。其就上前问张某甲是不是找事了,张某甲回答没有,徐某某就上前用脚跺了张某甲的肩膀两脚。张某甲的两个朋友就站了起来。其一看对方人多就打电话给朋友叫人。其挂断电话后叫张某甲等三人到网吧外说事。等三人到门口后其就从地上捡砖头打三人中的一个,然后其们就揪打起来。后来打架双方又叫人来谈,没有谈成就又打了起来。后来看地上一个青年不动了,其就住手和徐某某等人一起去医院包扎。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2年12月11日2时许,其喝酒后和张某乙、孙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多元网吧上网时被一个中年男子(后查明是徐某某)和一个叫“猴子”的男青年(即被告人刘雨田)无故打了两个耳光,并朝其头上跺了一脚。然后其和张某乙、孙某某被二人叫出网吧,徐某某和刘雨田又与三人进行殴打。厮打过程中其的头碰到旁边的墙上造成出血。后双方各叫了人到现场,其中一个胖男青年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其,“猴子”也砸了其一砖,其就倒在了地上。后胖男青年和“猴子”上前朝其头上用脚乱跺,其就晕了过去。后被送进医院治疗。后来经过鉴定,其受伤属轻伤。3、证人张某乙证言2012年12月11日2时许,其和张某甲、孙某某在水冶镇多元网吧上网时,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叫“猴子”的男青年打了张某甲一个耳光,又朝张某甲头上跺了一脚。后双方出去网吧外说事时,几人又厮打在一起。后来其和张某甲、孙某某准备走时,双方又叫人来谈。对方中的一个胖男青年和“猴子”又上来砸张某甲,双方又厮打在一起。后来其和孙某某等同伴逃跑回来后就发现张某甲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其就拨打110报警并将张某甲送入医院。4、证人乔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1日2时许,其和侯某某在安阳县水冶镇磷肥厂租房建筑工地睡觉时,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水冶镇多元网吧有人准备打他,叫其和侯某某往多元网吧去。约20分钟后,二人到达多元网吧外。双方没有谈好,双方又打了起来。其看见对方一个胖男青年上前踹了张某甲一脚,“猴子”砸了张某甲一砖。后其和孙某某等同伴逃跑回来后就发现张某甲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就有人拨打110报警并将张某甲送入医院。5、证人安某某证言2012年12月11日0时许,其接到网吧网管电话,说“鬼子”(即徐某某)又来网吧闹事。其赶到后看见徐某某右手食指受伤,他的一个朋友头破了,另有三个男青年站在边上。其跟他们说赶紧去医院包扎下,五个人就往北边坡上去了。过了十多分钟,其看见几个人又打了起来。有三个男青年围攻一个安阳的男青年,另外两个安阳的男青年和四五个水冶的男青年乱打在一起。那三个男青年之后把那个安阳的男青年打倒在地,三人中有一人从地上捡起砖头在地上的男青年头上抡着砸了几下。旁边两个安阳男青年打了有一两分钟就逃跑了,其他人就去追。过了五六分钟,追人的水冶青年回来坡上,一起用脚跺那个躺在地上的安阳青年。跺了一两分钟打架的人就都走了,只剩下躺在地上的安阳青年,又过了一会儿,跑掉的安阳青年又回来。110和120也来了。6、证人王某证言2012年12月11日0时10分左右,“鬼子”(即徐某某)醉酒后在网吧里大声呼叫,问谁不服劲,还用手拍上网者的肩膀一个一个的问。当时有30多个人都说没有,那三个安阳的男青年也说没有。“鬼子”就用手拽一个安阳青年的头发,旁边一同上网的安阳青年就上来拦,“鬼子”就放了手又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六七分钟后,有一个男青年过来和“鬼子”一起来到那三个男青年身边,“鬼子”用手打了安阳青年两个耳光,三个安阳青年就都站起来了,然后就听见后过来的水冶青年打电话叫人来。几个人就一起出去网吧了。7、证人杨某证言与王某证言基本一致。8、刘雨田辨认笔录证实由刘雨田辨认出徐某某的过程。9、张某甲辨认笔录证实由张某甲辨认出他陈述的外号叫猴子的人即是刘雨田。10、现场照片11、受案登记表12、抓获证明13、(2011)安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14、安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15、被告人刘雨田身份证明16、安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伤情照片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田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核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雨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雨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瑞萍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勇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