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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少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少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述菊,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立,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