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少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少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述菊,苏州市姑苏区胥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立,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蒋克勇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