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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