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