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寿姣、赵必国等与郭亲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寿姣,赵必国,赵必英,郭亲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蔡寿姣,女,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赵必国,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赵必英,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郭亲俊,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申请人蔡寿姣、赵必国、赵必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亲俊所有的豫R×××××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亲俊所有的豫R×××××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