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民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诉被告高云才、李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金初字第000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人民大道202号。负责人:侯胜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作福,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李广顺,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高云才,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业,男,汉族,范县电业局职工,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诉被告高云才、李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文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