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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爱玲与成善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江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成某(曾用名陈海光),德邦集团员工。原告江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静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生长子成广甲,2009年生次子成广源。婚后因被告常出去玩、赌博等,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婚生子成广乙由原告抚养,成广源由被告抚养。被告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求我都不同意。夫妻感情还很好,而且家里有两个孩子,老大是残疾,小的才四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9日生长子成广甲,2009年2月20日生次子成广乙。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成某曾用名为陈某光。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本着对婚姻负责的态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晓茜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