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行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周细兰与被执行人叶恭师、池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细兰,叶恭师,池旭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行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周细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叶恭师,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池旭娇,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细兰与被执行人叶恭师、池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细兰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池旭娇有座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依法裁定冻结该房产,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连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曾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