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潘某。被告:尤某。委托代理人:吴进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力审 判 员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胡柏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惠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