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雅豪与杨晓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豪,杨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李雅豪,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杨晓利,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豪与被告杨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雅豪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雅豪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