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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雅豪与杨晓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豪,杨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李雅豪,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被告:杨晓利,女,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豪与被告杨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雅豪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雅豪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