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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2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六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向菊,女,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交六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南京,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张某某自2011年6月起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岗家寨村委会家属楼中单元301室居住至今,该经常居住地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战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