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与何良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何良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79号原告: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见僖。委托代理人:马志清、邵慧琴。被告:何良节。原告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良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志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签订《成衣加工合同》二份,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提供成衣加工面料,被告为原告加工成衣,并分别应于2012年9月20日、2012年9月25日前交清所有成衣成品。但截止今日,被告未曾向原告交付成衣成品。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预期未交付的成衣吊牌价格的4折赔偿原告。由于服装行业的季节性强,被告的逾期交货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货赔偿金393611.2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以及双方对相关加工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2.2012年8月31日出库单原件一份,2012年9月6日、9月8日出库单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已经从原告处领取所有加工服装面料的事实。3.义乌银泰百货公司发票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承揽加工的货号为L12512307的服饰市场价值为499元。4.2012年8月30日出库单原件二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已经将所有合同项下的面辅料领取完毕,共计1972件。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除证据2中2012年9月6日、9月8日出库单二份,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确认不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外,其余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与本案讼争事实相关,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8月30日,原告作为甲方(定作方)、被告作为乙方(承揽方)签订《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加工连衣裙,款号L12512307,加工数量1550件,色号为黑色、焦糖,加工单价每件23.5元(不含税价),含裁剪费(吊牌价499元),加工总金额36425元,领货时间8月30日,由甲方提供样衣和面料辅料,具体见领料清单。大货加工前必须封样,若加工方未封样或封样未经甲方确认而生产大货的,批量返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及辅料配送:由乙方负责辅料提货、大货送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面辅料不齐而影响交货期的,乙方须提前征得甲方的认可,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执行。交货时间、地点:首次交货必须带上样衣,由乙方在晚上7时以前将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后道收发处)。交货期,于2012年9月20日前全部交清,分批交货为9月10日交齐色码、9月20日交清。结款方式:本月加工完毕的款项,于次月15日对帐,次月25-30日结帐(须附加工费结算单)。乙方结算加工费需持本合同结帐,无合同书甲方不予结算加工费。交货时间(因加工方原因造成延误合同约定货期的):延期超过十天以上的货品如果已影响公司销售则按销售价格的4折赔偿,成衣归乙方所有;或者成品由甲方接收,乙方支付销售价的2.5折赔偿并扣除加工方的加工费。合同同时还对质量及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约定。同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二份出库单上分别签名确认收到款号L12512307,规格黑色、焦糖为1550件、裸粉为422件。2012年8月31日,双方又补充签订上述款号L12512307、裸粉422件的《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内容除色号为裸粉422件、加工总金额为9917元、领货时间为8月31日,交货期于2012年9月25日前全部交清外与上述双方于8月30日签订的《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均基本一致。同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载明款号L12512307、艺海韩国呢裸粉547米、顺家康韩国呢黑色708.5米、焦糖1299.3米以及晏莎60084等面辅料的出库单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因被告未依约交付加工物,故双方成讼。另认定,服装款号为L12512307的连衣裙在义乌银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开票金额为每件49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服装加工面辅料的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交付加工物,构成违约。根据《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成衣外加工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成衣销售价格的4折赔偿,成衣归被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良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朗闻时装有限公司人民币3936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良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4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