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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秦某某,农民。被告江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海代理审判员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