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秦某某,农民。被告江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江文海代理审判员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