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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356号(2013)向鸿俊抢夺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鸿俊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鸿俊,男,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鸿俊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鸿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向鸿俊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北一里5号中国移动代办点看手机时,趁被害人陈××不备,将其店内的一台K**牌MD906型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9元)及一台酷比牌N62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5元)抢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向鸿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南宁市卓赢贸易有限公司(原桂龙电器)销售单,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人雷××的证言,被害人陈××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向鸿俊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鸿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鸿俊犯抢夺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向鸿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鸿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