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崔红旗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战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红旗;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战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虞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崔红旗,男,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开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峰,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战祥,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红旗诉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战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红旗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2元减半收取计款3736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慧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