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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米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米某某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鸿审 判 员  贾克霖人民陪审员  刘邦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永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