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二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丙德诉被告李静宜、李文东、李静玉、李文天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德,李静宜,李文东,李静玉,李文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二初字第00510号原告:李丙德。被告:李静宜。被告:李文东。被告:李静玉。被告:李文天。原告李丙德诉被告李静宜、李文东、李静玉、李文天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仁德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人民陪审员 曾 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