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长忠与被告赵兵、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忠,赵兵,夏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蒋长忠,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被告赵兵,居民。被告夏永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忠与被告赵兵、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长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长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蒋长忠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唐谊成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