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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蒋长忠与被告赵兵、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长忠,赵兵,夏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蒋长忠,居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被告赵兵,居民。被告夏永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长忠与被告赵兵、夏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长忠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长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蒋长忠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唐谊成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