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张守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张守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国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书,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安徽舜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