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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景渭与叶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渭,叶志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徐景渭。委托代理人:傅樟良。被告:叶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渭诉被告叶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徐景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