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杜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景渭与叶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渭,叶志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徐景渭。委托代理人:傅樟良。被告:叶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渭诉被告叶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徐景渭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