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才龙与叶海松、高建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龙,叶海松,高建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77号原告:胡才龙,无固定职业。被告:叶海松,农民。被告:高建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才龙诉被告叶海松、高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才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才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胡才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