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牛民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世和申请宣告陈代清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世和,陈代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民特字第32号申请人肖世和。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代清。申请人肖世和申请宣告陈代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世和称,被申请人陈代清于2000年8月在医院查出身患癌症,因不想麻烦家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时间已达12年之久。被申请人陈代清的配偶肖衍福也于2004年11月19日死亡。被申请人的女儿肖世琼、儿子肖世荣、肖世贵申明“委托大哥肖世和全权办理宣告母亲陈代清死亡事宜,……”。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陈代清的儿子,故请求宣告陈代清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代清。申请人肖世和系被申请人陈代清与其夫肖衍福的儿子。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银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证实,被申请人陈代清于2000年8月离家出走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事后家人多方查找,至今音讯全无。另查明,被申请人陈代清之夫肖衍福于2004年11月19日死亡。证人凌作琼到庭陈述,被申请人陈代清已经离家出走10余年,与申请人肖世和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肖世和于2012年7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宣告陈代清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7日发出了寻找陈代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陈代清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卡、《职工登记表》、《证明》3份、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代清自2000年8月即离家出走,家属多方寻找未果,至今音讯全无。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陈代清,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肖世和作为被申请人陈代清的儿子,申请宣告陈代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代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