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352号杨泽进盗窃一案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352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泽进,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泽进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被告人杨泽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泽进伙同“龙哥”等五人(后四人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融晟公园大地小区,杨泽进负责在小区的围墙外望风和接应,“龙哥”等人则进入小区,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将小区工地内的475米新昕牌BV16平方毫米铜芯电线剪断,并将上述电线从围墙边递给杨泽进。随后,杨泽进等人即离开现场。在转移赃物过程中,杨泽进于次日凌晨2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龙哥”等人则趁机逃脱。被盗的电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被发还给被害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线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125元。被告人杨泽进被抓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泽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证人张××、段××、方××、罗××的证言,关于电缆被盗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赃物照片,被告人杨泽进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泽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泽进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杨泽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泽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慧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永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