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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普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转取保候审。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因本案事实不清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铮、张留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上午,“金海878”远洋鱿钓渔船在位于南太平洋公海上作业期间,该船船员杨某因琐事与同宿舍的船员胡荣才(已死亡)发生口角并在船舱内相互厮打。随后,被告人张某用铁锹、被告人毕某用铁钩殴打杨某数下,胡荣才也用拳头推打杨某背部。杨某被打后,抱住被告人张某右腿并用嘴咬。被告人张某见状用力推杨某头部,被告人毕某和胡荣才因无法拉开杨某便踢打杨某。期间,被告人张某、毕某等人将杨某右手环指打伤,造成杨某外伤致右手环指近指间关节脱位,经治疗后,现右手环指近指间关节畸形伴环节活动功能受限的轻伤后果。后经该船船长劝架,双方才停止打斗。2013年4月4日,被告人张某自动向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耿黄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庄某、邵某、吕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岚人民陪审员  何平龙人民陪审员  薛洪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红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