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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有生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生,男,生于1949年12于23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波,任总经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陇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刘有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678.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未按期履行,刘有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有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人民币3567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