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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塘民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塘民初字第0257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永根,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某,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洪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雨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