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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北新与被执行人祝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北新,祝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陆北新,男,1938年1月13日生,汉族,吉林市中心医院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祝国辉,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陆北新与被执行人祝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祝国辉偿还申请执行人陆北新借款4万元,余款被执行人祝国辉与申请执行人陆北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