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横沥劲歌金曲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横沥劲歌金曲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叶佳修,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唐淑萍,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横沥劲歌金曲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投资人罗礼文。委托代理人余士洪,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劲歌金曲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叶佳修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7.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志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