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龚挺、詹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龚挺,詹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张新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龚挺,系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詹岚英,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龚挺、詹岚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挺在黄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詹岚英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被无锡南长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且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21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