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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耦民初字第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射阳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3)射耦民初字第0213号审判组织裁判结果决定过程独任裁判方式判决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份)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周文艳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耦民初字第0213-1号申请人袁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洪祥。被申请人赵某,打工。申请人袁某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赵某婚姻无效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赵某系嫡亲姨兄妹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5日生一女孩袁月。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嫡亲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其婚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袁某与被申请人赵某之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