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唐汉文与孟利云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汉文,孟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475号申请人唐汉文,男。被执行人孟利云,女。唐汉文与孟利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孟利云至今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权利人唐汉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利云仍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孟利云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康家村中二层东边一间房屋过户至唐汉文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