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徐悟量、梁琼岚诉新昌县天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陈小林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某县天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一:审核二:拟稿: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初字第2-1号原告:徐某某。原告:梁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某县天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城关镇坎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8642883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梁某某与被告某县天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梁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梁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县天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之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徐某某、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叶青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