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虎商初字第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建龙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龙,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70号原告田建龙,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仇家驹,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龙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龙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私下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解决,原告为此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2元,由原告田建龙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