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4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19号原告: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医药保健品华润医药采供站)。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E阳国际15A。法定代表人:杨忠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文广,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卫生院。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法定代表人:任省坤,该卫生院院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本院减半收取73元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