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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三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洪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方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三初字第523号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金,总经理。被告方洪涛,男。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以已经跟被告方洪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洪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洪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4元,依法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郓城县亚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建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