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崖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彭磊与于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磊,于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彭磊,居民。被告于文。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彭磊诉被告于文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