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席麻湾村,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席麻湾乡席麻湾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