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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卫峪管区。被告雷某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华阴市罗敷镇桃下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英 微信公众号“”